津市:一驾驶人因二次“酒驾”被拘留
2月22日,驾驶人谢某因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月16日19时许,为强化春运后期交通安保工作,津市大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夜间整治行动。20时8分,在澧水大桥与襄窑路交叉路口路段,一辆号牌为湘A7TT**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员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9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据了解,驾驶人谢某,于当天17时30许,与朋友吃晚饭时喝了一瓶啤酒。20时许,考虑到自己饮酒不多,又过了两个多小时,谢某便侥幸开车出了门。
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谢某竟有“前科”:在2012年9月3日中午时分,谢某曾因酒后驾驶,被长沙县交警大队查获,驾驶证被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目前,驾驶人谢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津市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谢某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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