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醉驾出车祸 刑责当追究
6月6日,从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获悉,该县一名摩托车司机醉酒驾车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发生车祸,尽管事故双方责任相当,事故损害后果也不大,但醉驾司机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司机邓某划,男,45岁,户籍所在地为汉寿县龙阳镇老鹳树村。4月6日早餐时,邓某划与姐夫各饮了一杯散装白酒。然而,正是这杯白酒,给邓某划埋下了祸根。
11点多,自以为有小车驾照就能驾驶摩托车的邓某划,骑上自家的粤ACD2※0摩托车,到银水路附近取包裹。12点多,在取完包裹回家途中,行至银水路老加油站菜市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由无证司机罗某金(男,61岁,户籍所在地为汉寿县龙阳镇新街村)所驾湘J351※S摩托车相撞,引发车祸。据检测,邓某划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2毫克/100毫升。
所幸,除邓某划轻微伤和所驾摩托车受损外,并无其他后果。
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在此起事故中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从该起事故的损害程度而言,只需启动简易程序便行了。事实上,因损害赔偿额度不大,双方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不过,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必须处理到位。罗某金无证驾驶机动车,既要罚款,还可同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邓某划的性质就不同了,其醉酒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行为,不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邓某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