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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另一半是“包容”

发布时间:2008-06-30 21:50 信息来源:公安交警支队 【字体:

  在建立和谐社会、改善执法环境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我们这些基层大队领导成员,那就是每天要忙于调解和处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碰到一些性子急躁的民警或是不近人理的司机,总要花很多时间去帮助调和,既耽搁工作,又分散精力。
  

  近日看报,有一则哲理的故事,让我大受启发。现摘录如下:
  

  一位名叫雅纯的女修道士在佛光丛林学院念书,对训导老师非常不满,总是排斥并抗拒训导老师的要求与言教。一日,院长星云法师将她找来,问道:“听说你对训导老师不以为然,说说看,你对她有什么不满?”
  

  雅纯抓住机会,开始数落老师的不是,一说就是半个小时。法师并没有因为忙碌而打断她的说话,而且还不断要求雅纯再举几个例子来说明,直到她想不起来还有什么可以证明老师的过错时,法师才说:“你讲完了?现在可以换我讲了吗?”雅纯点点头。
  

  法师说:“你的个性属于黑白分明、疾恶如仇的形式。”雅纯满意地点点头说:“师父,你说的真准,我正是这样的人呢!”
  

  法师又说:“你知道,这个世界是一半一半的世界。天一半,地一半;男一半,女一半;善一半,恶一半;清静一半,浊秽一半。很可惜,你所拥有的是个不全的世界啊。”
  

  雅纯听了之后,愣了半晌,问道:“那我该怎么办才好呢?”
  

  法师慈悲地说道:“学习包容不完美的世界,你就拥有一个完美的世界了。”
  

  看了这个故事,我很快联想到现实交警执法环境问题上来。和谐社会要求各尽所能、各尽其责,只有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和群体都能各得其所,分工合作,严格按照法律这个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杠杆履行好各自职责和义务,形成事实上的配合支持,才能使整个社会关系得到有效调节,才能使道路交通秩序达到畅通有序。
  

  警民关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一种法定关系,两者有各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即交警应严格执法、为民服务,交通参与人有服从和支持警察执法的义务。警民关系要达到和谐,必须找准各自的法律定位,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相互支持,密切合作,一方面要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另一方面交通参与者要自觉支持交警执法。因此,交通警察必须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转变执法态度和手段,始终要善待群众,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热情服务,做到对法律负责、对上级负责和对交通参与人负责的统一,使人民群众既感受到交通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民警的可亲、可敬、可爱。基层大队领导要帮助民警深化执法理念,强化民警内心世界的“另一半”的存在的认识,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严肃性的同时,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交通违法行为人,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只有这样,民警执法质量才能得到提高,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共同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和谐的深层基础在于人与人之间应当充满善意、真诚、理解和信任,这就是“包容”。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一条感情的包容纽带,也就没有相互的理解,缺乏足够的信任,彼此之间就会产生冷漠、对立甚至矛盾冲突。通过公安系统“深化法治理念教育”,给民警头脑中注入执法对象利益的“另一半”,通过长期有效的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给交通参与人注入警察执法难度的“另一半”,彼此增加深厚的感情,那么,每一方就会站在对方的立场来考虑问题,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即使有了摩擦和矛盾,也能进行善意地化解,包容对方的过错,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和谐执法状态。
  

  温家宝总理说过:“必须懂得一个真理,这就是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必须秉持一种精神,这就是公仆精神。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人民警察产生于人民群众,职权来源于人民,工作是为了人民,在感情上与人民群众有一种天然的联系。我认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在感情上充满着关心和爱护,在行动上更应充满着理解和包容,在思想上更应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相互默契、亲如一家的警民和谐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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