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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三项纪律”

2013-10-01 14:51 来源:市公安局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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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9月16日,公安部党委针对当前公安队伍建设实际,在严格执行“五条禁令”、“五个严禁”等纪律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三项纪律”,对公安民警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酗酒滋事、进夜总会娱乐三大方面作出禁止性规定。为推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深刻理解、正确使用“三项纪律”,公安部就“三项纪律”作了进一步解释,对民警违反“三项纪律”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公安部“三项纪律”

  一、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二、决不允许酗酒滋事;

  三、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三项纪律”的解释

  一、第一条“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中的“不勇为”是指公安民警不认真履行人民警察职责,面临群众危难时贪生怕死、临危退缩,不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积极抢险救灾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主要是指:(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2)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3)造成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2条对当事民警予以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第二条“决不允许酗酒滋事”中的“酗酒滋事”是指公安民警酒后追逐拦截、侮辱伤害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主要是指:(1)致人伤残、死亡的;(2)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3)造成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4)贻误工作和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3条对当事民警予以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第三条“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中的“进夜总会娱乐”是指公安民警用公款或接受他人安排进入夜总会娱乐,也包括公安民警自费进入夜总会娱乐。“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主要是指:(1)接受营利性陪侍、观看淫秽节目及接受色情性质服务的;(2)发生嫖娼行为的;(3)在夜总会寻衅滋事的;(4)在夜总会赌博、吸毒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31条、第32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7条、第24条,对当事民警予以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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